余姚市精武体育会章程
(2019年12月1日,余姚市精武体育会(以下简称精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监事会审议,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通过。报余姚市体育总会、余姚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精武拳技”,传承精武文化,弘扬精武精神,提升协会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余姚地方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为建设文明、和谐、幸福、美丽的新余姚作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精武会
本会的参加人员是本市户口或在本市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住处(工作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精武体育爱好者、热心于精武体育事业的人员(会员)组成。凡浙江省内、其他县市人员愿意加入余姚精武会的,需以团体组织的形式,作为余姚精武会的基层组织,加入精武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三条 精武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民间体育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精武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党支部,归属余姚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成立党支部,跟党走,听党话,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社会民间体育社团。不忘“爱国修身正义助人”的办会宗旨,牢记“为民健身强种强国”的社会使命。在弘扬‘精武精神’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在传承精武文化中,倡导武术服务全民健身新功能,传递社会正能量。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党支部,积极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结合精武会发展特色,探索引领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培养优秀的积极分子,发展壮大组织队伍。
第四条 精武会的特色是以传承精武拳技为主,其他传统武术兼有的武术组织。是浙江省武术协会专业性三级会员单位和世界精武联谊会成员单位。
一、在全世界精武组织大家庭中,是世界精武联谊会发起人单位之一,受世界精武联谊会领导,参加世界精武联谊会活动。
二、在中国大陆,受中国国家武术协会、浙江省武术协会和宁波市武术协会的逐级领导。
第五条 协会发展目标是在世界精武联谊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地位;在浙江省内武术文化团体中,成为独树一帜的“精武拳技”非遗保护单位;在余姚市体育精武会中各项考核指标处以领先地位,具有较大的群众影响力,带领群众开展以武术为主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第六条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办公地址:余姚市临山镇迎凤路167号,精武大楼;邮编:315460;联系电话:0574-62052388;传真:0574-62052389;
网址:http://www.yychinwoo.com/ ;邮箱:792825062@qq.com、chinayuyaojingwu@163.com;微信公众号:yychinwoo。 账户:中国浙江省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余姚支行账号:3519583314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精武拳技的培训指导,举办精武拳技相关的各类比赛活动,规范精武拳技推广行为,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
二、贯彻落实“精武拳技段位制”(有关文件另附),每年举办一至两次的段位考试活动。建立“精武拳技”非遗标准化体系和传承人段位数字化管理档案。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的教练、指导员队伍。抓好训练工作,不断提升他们的精武理论水平和精武拳技能力,培养专业级的骨干力量。
四、以会员为中心,开展传帮带活动,教育和引领广大精武体育爱好者,发展会员,扩大精武组织,壮大队伍。
五、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级武术比赛活动,为余姚争光。
六、举办各类论坛、联谊等活动,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积极与兄弟单位的合作。
七、为会员提供理论、技能等培训服务,提供比赛、表演等活动机会。
八、贯彻武术“六进”活动,经常开展武术下基层,进社区、进军营、进学校、进机关等推广活动,特别是对敬老院、特教中心等的慰问。
九、加强与省内各友会的合作交流,扩大精武非遗文化在省内的影响力,发掘“精武拳术”在省内各地遗存,孵化新的精武组织,筹建浙江省精武体育(余姚)总会。
十、必须加强“精武拳技”非遗在以青少年儿童为核心的中小学中的传承推广,致力于中小学非遗传承基地的建设和扶持。
十一、大力发展以青少年、儿童为核心的武术体育产业,加快物色合适场所,创办“余姚精武学堂”。既要为非遗传承提供保障,又要为精武会的活动筹集经费。(教育经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精武会尝试文化品牌建设和体育产业,尝试活动有偿冠名、社会营利性武术馆有偿挂靠。(凡以“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基地、训练点、武术馆”等命名的营利性培训机构,视经营规模,一次性收取挂靠费(具体金额协商确定)。挂靠次年开始,每年向余姚精武会上交管理费(具体金额协商确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参加人员是本市户口或在本市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住处(工作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精武体育爱好者、热心于精武体育事业的人员(会员)组成。凡浙江省内、其他县市居住人员愿意加入余姚精武会的,需以团体组织的形式,作为余姚精武会的基层组织,加入精武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九条 有志于精武大业,参加精武基层组织以上活动达半年以上,取得“精武拳技初段位”以上,拥护精武会《章程》的余姚市常住公民,经过个人申请,经两名精武干部推荐,缴纳足额会费,可以经余姚精武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加入精武会。
第十条 会员要传承精武非遗文化,弘扬精武精神。积极参加精武基层活动,热心精武公益事业,不做有损组织内部团结的事,不参加有损精武会声誉的活动,不以精武会名义谋利。凡做不利于精武会的事,精武会将开除其会员资格。凡是连续两个月不参加精武基层活动的,提出诫勉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精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精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精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精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精武会章程,执行本精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精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精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年费;
五、向本精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精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年费或不参加本精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监督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余姚精武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会员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的正副组长;协会副秘书长以上干部;历任会长;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代表;监事会成员;特邀会员骨干等组成。会员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会议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统称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正副组长以上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精武会理事会由正副组长以上人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精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精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精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精武会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精武会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精武会的章程;
四、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审议批准精武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单位管理层的人事任免;
七、决定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长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精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管理精武资产,报批有关费用发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常务副会长全面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二、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有多名副会长时,由会长安排各副会长负责分管工作。
三、秘书长依据会长会议决议,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联络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协会年度总结材料及其他需上报的材料、组织段位与裁判培训及考试、外联接待工作、起草与收发文件、发布通告、宣传报道、赛事活动安排、联系下属各基层组织等。
四、秘书处有多名副秘书长时,可设一名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安排各副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
五、会长可因工作或锻炼后备干部的需要,设会长助理和委员若干名。会长助理和委员协助会长处理会长安排的具体工作。
六、委员以上干部,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两次以上,经会长会议讨论,提出诫勉或撤职。
第二十六条 精武会的基层执行者是正副组长。其职权是:
一、明确精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组年度活动计划;
三、根据精武会工作要求,带领本组同仁开展各项活动;
四、开展以精武拳技为核心的精武非遗传承活动,参加地方村镇、街道、社区组织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弘扬精武精神;
五、加强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本组队伍,特别是对青壮年会员的发展工作;
六、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七、注意基层干部的物色和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精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领导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常务)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余姚精武会的监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协会名誉会长(企业家)、外聘会计师等三人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或年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精武乡镇办事处(分会)、传承基地、精武组
第四十条 开展日常活动有效会员达50人以上的基层乡镇组织,可申请成立办事处(分会)。办事处以下可设若干组、传承基地。各办事处必须下设一所以上学校传承基地,基地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精武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传承基地领导机构、精武组正副组长,由各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或自荐产生,由精武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任命。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负责人负责上情下达,要带头学习精武拳技,是基层精武组织的武术骨干和领导者,要践行精武精神,有奉献精神。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负责人,不负责任,工作开展不力,精武会按规定罢免,重新改选。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负责人,在基层组织发展、活动开展和比赛成绩上有突出表现的,在年度评选中给以评优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组织负责人要做好基层档案工作,接受协会的半年度和全年的考核,对不合要求的单位要依规降级直至撤销。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基层组织还要接受“精武拳技段位制”相关要求的考核。
第六章 精武会成立党支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第四十五条 精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余姚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设立余姚市精武体育会党支部。一般由精武会常务副秘书长或副会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精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精武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精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精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精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精武会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会费或年费;捐赠;政府资助和奖励;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各基层乡镇办事处(分会),不得重复收取精武会入会会费或年费,不得单独接受社会捐赠,不得建立自己的独立账户,会员活动经费统一归入精武会账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可以在总账户中,独立收支。每年年底,视结余情况,上交总会两千以上的管理费,充实总会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本精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或年费。首次入会费为50元人民币,入会次年开始,每年收取30元年费,以充实协会活动经费。多交入会费或年费的,多出部分登记入赞助功德榜,以示表扬。缴纳入会费和会员年费,是会员的应尽义务,费用使用于章程规定的应提供会员服务事项。费用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需通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开具收据发票,按规定纳入协会账户。
第五十条 精武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精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接受离职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精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精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精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精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精武会在经费许可,发展规模足够大时,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拟设一致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费申请与报销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规定开支的经费项目,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列清用途、费用数目,经会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会员因公出差,之前需报请会长同意,申明具体事由、目的地、具体日期与天数。报销需正规发票,交通工具为公交车、长途汽车、铁路交通,其他交通工具,不予报销,只发给适当油贴。发票背面写明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方可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第九章 对外培训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以协会名义,委派对外进行有偿培训的,由协会出面收取必要劳务费用,再由协会付给劳务报酬。根据培训人数,50人以下,每小时100元;50至100人,每小时200元,100人以上,每小时300元。协会基层骨干或教练对本组织会员进行武术辅导、交流,不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 协会委派到各传承基地学校担任外聘教练的报酬,由学校按规定偿付报酬,报酬先付入精武会账户,再由精武会发给教练。
第六十一条 协会委派对各基层组织进行培训的,收取每人50-100元每套的费用,按60%补贴给指导者、20%上缴协会管理费、20%由举办方留作公共开支。
第六十二条 未经协会同意,假借协会名义进行有偿培训的,应立即整改,纠正错误,否则必须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清退收取费用,协会发文澄清事实,并开除相关人员精武会籍。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比与奖励
一、精武会每年召开年会,对各条线工作做总结,对工作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二、对上半年举行重大活动的年度,可以酌情召开年中总结表彰大会。
三、对参加协会组织的全国级以上比赛,协会对获得前三名队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附)。
四、对工作不够出色的基层干部进行劝勉,直至撤换。对活动开展不力、组织人员萎缩的基层组织,进行撤销或兼并。
五、基层乡镇办事处(分会)、组、传承基地,开展以精武会会员为主的集会、活动,须提前半个月以上上报总会,说明活动性质、活动规模人数、具体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详细方案。任何个人和基层组织不得未经申报,擅自搞精武集会活动(日常训练除外),否则一经发现,开除主要组织者精武会员会籍,其他参与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批评或诫勉,并发文通报。
第六十四条 接受赞助与奖励政策
精武会是非营利性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为社会热心人士的慷慨资助,对吸收社会资助具有较大贡献的会员需进行激励性绩效奖励,精武会要对热心赞助者进行必要的答谢,可以授予荣誉称号、赠送锦旗匾额、帮助组织活动庆典等,以上费用支出以不超过赞助款总金额15%为限。
第六十五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
一、“特等精武功臣”成就奖的授予规定
“特等精武功臣”是余姚市精武体育会最高成就奖,授予创始会长和对精武会的发展做出巨大创历史功绩的会员。此项奖励的授予,需经过会长会议投票,向全体精武会员公示,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授予。并且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不多于两人,没有满足条件,可以空缺。(具体细化条件,另行规定)
二、“精武功臣”荣誉称号的授予规定
“精武功臣”是余姚市精武体育会最高荣誉称号,授予人员必须是对精武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并满足多项条件,通过会长会议充分讨论,并向全体精武会员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授予荣誉称号。此称号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五人。满足下列条件三项以上者,作为授予对象候选人:
1.对精武非遗传承作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较大,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
2.在协会担任重要职务(正组长以上)达两届以上,在组织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3.为协会发展慷慨资助或吸引社会资助数目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者;
4.在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级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一次三枚以上金牌);
5.在协会组织的重大赛事活动中,担任关键工作的有功人员。
三、“精武功勋会员”称号的授予规定
“精武功勋会员”是精武会授予对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精武会员的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三项以上者,可作为候选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此称号。此称号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十人。
1.对精武非遗传承作出重大贡献,积极学习精武拳技,并辅导和带动所在基层组织会员学习精武拳技;
2.在协会基层组织中起到骨干作用,在组织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3.为协会发展慷慨资助或吸引社会资助数目二万元以上人民币者;
4.在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级以上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累计三枚以上金牌);
5.在协会组织的重大赛事活动中,担任关键工作的有功人员。
四、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称号的授予规定
1.历届会长任期届满,辞去职务后,授予余姚精武荣誉会长称号;
2.对为精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多届连任精武会秘书长、副会长以上领导职务,任期届满后,可授予名誉会长;
3.对精武会慷慨资助,且数额较大(1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能经常出席精武会重大活动的社会成功人士,经本人同意,会长会议讨论,授予名誉会长称号;
4.对精武会工作进行扶持、指导,协助精武会争取上级管理部门经费等政策支持的老领导、专家等,经本人同意,会长会议讨论,授予精武会名誉会长或顾问称号;
5.对退居二线的,为精武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协会正组长以上领导,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授予顾问称号。
五、“余姚精武绿叶奖”的授予规定
余姚精武的发展壮大,日常活动的开展,经费的来源全靠社会热心人士和成功企业家的慷慨捐助,我们把精武事业比喻为“红花”,那么资助精武事业的热心人士就是“绿叶”,对于资助数目较大者,授予“余姚精武绿叶奖”,以表彰他们慷慨资助精武事业的善举。授奖仪式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会举行。
六、“精武之家”荣誉的授予规定
精武之家荣誉,授予对精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员,并动员全家成员参与精武会大型活动志愿者工作,或传承精武拳技非遗文化,或为精武会筹措活动资金、物品等,作出重大贡献的家庭。
七、以上获得荣誉的人员和家庭,将记入《余姚精武网》《荣誉榜》。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精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由精武会监事会审议。经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形成一致修改意见,并表决通过,才能定稿。
第六十七条 本精武会修改章程须在精武会会长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精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九条 本精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精武会终止前,须在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精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精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精武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精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精武会会长会议。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余姚市精武体育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